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约定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方承担全部抚育费用。在离婚协议中,父亲和母亲关于“原告抚养权和抚养费”的约定为法律有据,且合法有效。而在实践中,由于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状况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经无法保障子女的需要,影响到子女未来的健康成长。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可以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抚养义务,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另外,《婚姻法》第37条还明确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向父母中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原来判决金额的合理要求。本条所述"必要时",在下述情况下,子女可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第一,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第三,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金额;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