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身份关系的证据,例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是否有亲属关系,例如户口本,公安部门的收养证明等;3.有无合法收养关系;例如领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领养登记.4.本人生活状况证明;5.被告收入证明;例如薪金证明,收入证明等;6.父母是否已死亡,或者父母是否无能力抚养能力;例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收入证明等;7.收入是否明显减少,以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比如薪金证明、收入证明、目前生活情况证明等。提起控告的程序即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诉讼程序如下:(一)起诉写好起诉书并送交法院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
七日之内立案。对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在7日内不予受理。审理前的准备1.在5日内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被告15天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及合议庭成员3.审查诉讼材料并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取证的范围)4.当事人的附加。(四)在答辩期结束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之后,开始开庭听审,在开庭审理3天前,以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在开庭前3日发出公告,公告者姓名.案件由、开庭时间、地点。1.在准备审判文书人员确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到庭之后,法庭的纪律首先由法官助理宣布,主审法官又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宣布案件由及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问一方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1)当事方在进行法庭调查时,可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次序。
(3)主审法官或独任法官对本案件争议焦点、调查重点进行归纳,并征求各方意见。
(4)证人出庭(法庭准许证人在无法出庭时可提出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向证人提出质询的记录应在法庭上宣读)
(5)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提出质询的权利,证人应当如实回答。
(6)当庭提供物证.当庭提供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向法庭宣读鉴定结论的方法,以及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向鉴定人提出问题。
(7)法庭的审判员或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出示给当事方,当事人在得到法庭许可后,可向勘验者提出询问。
(8)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主审法官或独任审判员应归纳总结已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并对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意作最后陈述。(8)在法庭上无法证明其身份的证据,可休庭协商确定。
(9)在合议后认为有必要继续提供证据或进行鉴定.勘查工作的,下一次审问可予以审理;如果认为这次法庭的调查,就无法查明案情,法院可裁定二次开庭.更改抚养费听起来很简单,只是调换费用,但需要相关部门介入和调查,这样就保证了事物的处理是合法的,司法程序的运作更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处理具体问题时,要理性地对待自己,双方要进行有效的协商,然后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