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多生子女就会要求支付抚养费。例如:

对于符合再生育规定的情形,但是没有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对于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情况,生第二个孩子的;第一个孩子在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况下出生,但是没有登记结婚,在生孩子后六十天内没有补办婚姻登记,对不符合婚姻规定的,生儿育女的;有配偶的一方;与另一方有第一胎的人生第一胎的人;有配偶的一方是另一方的二胎;有配偶的一方是另一方的二胎;有配偶的一方重婚生第一胎;有配偶的一方是有另一方的一方;有一方是一方有另一方是另一方。

第19条配偶,经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另一子女:

(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并且已经有一个孩子;

(二)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生女儿的,但其中一方是机关、团体、机构和其他组织中的一人,或者一方在一年以上,双方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不在一年之内;

(三)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其中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已经有一个孩子;

(四)双方都是农村居民,女方父母仅生一名或两名女儿,男性定居在家中,抚养女方父母,已有一个孩子(仅限于一姐妹);

(五)双方都是少数民族,并且已经有一个孩子;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且户籍在省、户籍地,且有一个子女;

(七)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经有一个孩子的;

(八)一方未生育且另一方在婚前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的;

(九)一方未生育且另一方在再婚前丧偶且已有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胎,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诊断为非遗传残疾,无法发展成为正常劳动力;

(十一)一方连续在矿井中工作超过五年且生了一名女童,仍在地下工作。

第21条妇女和男子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可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胎生育证明。

第22条夫妻,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部门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予以批准。省(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23条配偶一方,符合本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之另一方,生育间隔期不得超过四年。在下列情况下,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岁;

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政府干预人们的生育状况,并对每一个家庭加以限制,同时,由于人口数量的叠加,会使社会资源在分配方面产生很大的不均衡问题,但无法控制每一个家庭的自由,只能在宏观上要求违规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支持社会的运转。

相关法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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