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子女抚养费用,应另提出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是子女。儿童抚养费的变更,不涉及原离婚协议或判决,因此,应另诉。
㈡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法院应予以支持。改变抚养费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法庭方可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是: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准;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实际所需费用已超出原定数额;3.有其他合理理由要求增加。只有这样的法定理由是不够的,并且要求父亲或母亲一方具备支付能力,法庭才可以支持。
㈢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不论是加班加点的抚养费,父母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四)另一种情况是,要求变更主体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即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此期间,由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育费用或承担部分抚育费用的协议,养育子女的一方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对方支付抚育费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原告提出的理由,通过调查了解双方经济状况有没有变化,孩子们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是否需要增加,对原有协议做出变更或维持的裁决。
家长一方申请减少子女抚养费数额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父母经济收入减少或遇到困难而不能支付子女抚养费等。降低抚养费既可由当事人协商,也可由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