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婚前子女名下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婚前一方承租人有权使用的住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