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离婚时,常常会对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如何分割,我国婚姻法也做了明确规定,但多数人还不清楚,下面小编为大家讲解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供大家阅读。1.《婚姻法》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一方有藏匿.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
2.《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中所获得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此刻认定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不予分割。
3.《婚姻法》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同意将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处理。
4.婚姻法规定,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仅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即使房屋是婚后由父母购买,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5.《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笔款项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办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二人共同偿还贷款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向另一方赔偿。在这个时候,对于买房子的夫妻一方,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都归买了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6.《婚姻法》规定,双方同意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双方同意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律分割。也就是说,夫妻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必须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后方可生效。如果不同意离婚,一方还可以对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