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取得房产证明,意味着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情况下,房产直接归一方所有,但该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如能证明还贷的钱完全是由买受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于一方,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作为双方共有财产。如未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由购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偿还的抵押贷款。
无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还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都不会影响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了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房屋两种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