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无效婚姻.可以撤销夫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原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当双方离婚后,当事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处理,同离婚时处理财产的原则有所不同。婚姻双方在同居期间,处理无效或撤销所得财产的原则应为:
1.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所得,视为个人财产。每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离婚。当婚姻无效时,当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对方所有。
3.在同居期间,从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按份共有处理。当一段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关系时,双方都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