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住房产权来源看,我国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类小产权住房:1.对开发商的产权来说,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而购房者的产权就是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一种产权形式;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房,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房,按这种解释是小产权房。
3.根据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房,又被称为乡级产权。第1.2类情形的小产权房,只要交付了足够的购房款,或者在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与第三种情形相比,小产权的法律属性争议较大,并没有拿到真正的法律意义的产权证。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由于小产权房权属不明,且“所有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不会作出判决,而要等产权清晰明了后再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