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在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即使结婚后取得了产权证,该房屋仍然是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前向一方支付房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升值较大,应将首期房款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作为分割房屋增值等利益的依据。
3.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住房,并且不影响对方享有有关福利政策,那么该住房就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88条,一方平时照料老人、孩子较多的,也就是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与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