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之一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共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