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夫妻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依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主张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21条房屋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经法院协商,不宜在房屋所有权归属上作出判决,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得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