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财产分割协议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区分分割后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而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现有份额分割;共有财产,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分割;
(2)如果共有人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不适宜分割的财产或有损毁价值的财产,应采取折价、适当赔偿的办法处理;
(4)如果有共有人下落不明,他们的份额就会被保留;如果共有人死亡,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或其他财产受益人将参与分配;
(5)如果共有财产上有债务负担,应明确各共有人承担债务的份额及偿还方式;
(6)由于合伙企业终止等原因而分割财产时,应提交合伙关系或其他合作关系终止的证明;
(7)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程度和共同经营和生活需要。分开家庭共同财产,对老年人,应给予适当照顾;分割共同的财产,对无过错责任的人,给予适当照顾;
(8)放弃法定应当分割财产的,权利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放弃财产声明书;
(9)被分割的财产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和批准程序的,应明确办理有关手续的时间。离异情况下进行财产公证,通常是指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共识后签订的协议进行公证,这时需要当事人准备相应的材料,同时在办理公证时也要注意一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