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结婚后以一方或双方名义购买并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人或双方名下,结婚后由双方偿还抵押贷款的情况,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那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付给银行的抵押贷款是一种共同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