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如由一方出资购买子女,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通常被视为赠与双方。除家长出资时提供的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这笔捐款仅仅是赠与其子女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