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取得房产证明,意味着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情况下,房产直接归一方所有,但该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子的所有权不等于房子的价值完美无缺。在婚姻中还贷因素的影响和房屋升值因素的影响下,对于房屋的价值,离婚时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还清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的价格(房子的实际价值减去在结婚时未偿还的贷款差额)。
在此情形下,两种价格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所共有的共同财产,应区别情况进行选择。如能证明还贷的钱完全是由买受人夫妻一方在婚前的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于一方,除非双方以书面形式同意作为双方共有财产。
如未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由购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则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偿还的抵押贷款。无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还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都不会影响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了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房屋两种价格的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