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我国《民法典》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因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国家法律强制性不动产规范之间存在着异同之处,不动产的处置只能限于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上分割不动产,我国法院的判决内容仅对我国境内这部分不动产的执行,即使裁判涉及到海外的不动产,在海外执行法院的裁判时也会遇到很大困难。
例如,有些国家对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必须重审,有些则需申请执行命令,另一些则干脆不予以承认,相反,这种情况反而发生了程序上的倒流,如果在国外有一部分房地产,可待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另一方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同理,如果双方在外国已办理离婚手续,且涉及不动产在中国未分割,只有在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才能按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原有夫妻共有的不动产。
尽管涉外离婚适用程序不同于我国一般离婚案件,但由于涉外离婚是一种特殊程序,当特别程序未作规定时,也应参照普通程序。涉外婚姻关系中,外国一方当事人经常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这直接影响到婚姻状况,此时双方产生矛盾,离婚时,中国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基本上没有优势。为了确保自己在涉外离婚时的财产权益,我们建议你找专业的律师网站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