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计算婚后出售婚前财产的价款应归原配偶一方或双方所有,需要仔细分析其升值原因,并根据该房产增值原因的性质,确定该房产的归属。
1.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屋没有进行任何经营或租赁,其增值是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属于自然增值,不是婚后的投资收益。所以,房屋出售后的价款仍应归物主所有,不得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房屋进行装修、维修、维修,导致该房屋升值,则根据民法的“添加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结婚前购买的房屋有共同偿还贷款的,夫妻一方应对共同还贷部分相应的房屋增值份额享有赔偿权利。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中的收益,如果一概视为个人财产,则是不考虑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及其对家庭所做贡献。房屋虽然是在婚前买的,但是结婚后的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一部分被购房一方占有,直接导致另一方婚姻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生活品质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所以,如果将这部分住房的增值列入个人财产,归于购买的一方,那么就明显地对另一方失去了公平。因此,虽然一方婚前财产仍然是一人所有,但是该财产的增值价值是另一方夫妻双方共同付出的,那么这个夫妻就有权获得这一收益,并获得赔偿。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2、《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即以赠与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为准,如果确定赠与一方则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