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房屋,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债权处理。
这时,双方以共同财产的名义购买父母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