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之前,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旨在男女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且男女双方结婚以后,该房也的确用于居住,这种房子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分割时,通常采用等额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