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一)薪金、奖金、(生产)、营业收入;㈢知识产权收益;㈣继承或捐赠所得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
第1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三)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四)由一方指定使用的生活用品;(五)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第十九条
夫妇可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配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夫或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悉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
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对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照顾。对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抚养孩子、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对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得到赔偿。
第41条离婚后,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未得到充分清偿的,或者其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约定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42条离婚时,若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上给予适当帮助。这些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没有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