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妇,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例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得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种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从合法婚姻缔结之日开始,到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为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包括由夫妻或一方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以及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直接由法律所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除非是夫妻同意的。此处所说的“所得”,是指对财产的取得,不要求实际占有财产,如果一方婚前获得一种财产,如稿费,但并没有实际取得,而是由婚后出版公司支付,此时稿费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地,出版商承诺要付钱,但到婚姻关系终止之前还没拿到稿费,那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4.夫妻拥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所有权,双方拥有相同的权利,并承担同样的义务。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有同等的权利。尤其对于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处分,除另有约定外,还应取得对方同意。

5.配偶一方无法证明其财产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中规定:“很难确定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应负责举证。这一规定就是该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因为当事人不能举手证明,而法院又无法核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瑞士民法第226条规定在国外也有类似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6.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应平等分割。按照生产.生活实际需要.财产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7.配偶一方死亡,如分割遗产,应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配给另一方,余下的财产作为死者遗产,按其处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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