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前由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记在子女名下的,出资应默认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房屋属于双方共同共有。根据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孩子买房子时,通常不会和孩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通常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孩子一人名下的,即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其子女名下,作为子女的一项赠与,属于子女的一项赠与。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