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
二、子女同住在一起,没有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养育子女所需的费用,支付方式和时间;
三、共同财产的分配(包括分配给双方当事人的数量和价值,并附上清单);
四、共同债权,承担债务并清偿责任;
五、解决住房问题的办法;
六、资助生活困难一方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同住一方的探望权的实施方式以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协议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双方签署(盖章或手印);
十、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