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当事人提供有关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其次,婚姻登记员讲明了婚姻法有关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三是当事人双方填写了《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内的签名,应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前登记人为婚约当事人。本协议夫妻一份,婚姻登记处应存档一份。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书的当事人双方应预先准备,没有统一的打印或书写要求,签字处最好是空的,当场签字。例如,在上海,有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不得打印,如闵行区、普陀区等。有的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存入软盘,如徐汇区等。浦东新区、黄浦区、杨浦区、虹口区、卢湾区、静安区等都有各自不同的需求。所以,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和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材料,准备齐全,以免白跑浪费时间。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阅、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理表”及离婚证。

六、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双方当事人在场时:

(1)核实双方的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履行离婚协议中的争议和法律救济方式;

(3)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格》“当事人要求签字或按指纹”栏亲自签字,当事人不愿写姓名的,应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形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无效。××结婚登记办公室。结婚证已被退回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离婚通知、离婚通知后,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登记人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书,解除婚姻关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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