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对抚养子女、财产、债务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进行登记,发给离婚证。本办法修改了以往《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一个月期限,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