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及证明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2。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字的离婚协议。(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除前款第㈡项.第㈢项所列文件.有关资料外,本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亦须持有效护照.身份证,外侨.外国人也应出示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协议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宜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