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即被告,也就是说,应当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下列情况可区分考虑:一、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妇离开住所超过一年,
当事人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配偶一方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被监禁、被劳动教养的,有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如果是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侨民,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本国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外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侨民,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应受其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其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本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如果外国一方在居住国法法庭起诉,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如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但不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当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述只是对地域管辖的规定,如夫妻双方的财产纠纷超过一定限度,也应采用等级管辖,既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