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如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赔偿。财务赔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同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由于一方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更多义务;
(3)离婚时提出;
(4)对方有能力作出赔偿。
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如有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向其提供相应的个人财产,例如住房。此项措施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经济帮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离婚时提出;
(2)当事一方有困难;
(3)对方能够提供适当的帮助。
搜集证据、立案、质证、论辩等环节有许多技巧,特别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子女抚养权主张、共同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关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