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界限。评判一对夫妇感情是否确实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目前的状况及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事人坚决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首先,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等原因无法发生性关系,并且很难治愈。

其次,婚前缺乏了解,结婚匆忙,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很难一起生活。

三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不同居,没有和解的可能。

四是包办、买卖婚姻,即婚后一方提出离婚,或已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五、被依法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夫妻感情的;

六、一方失踪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明确无下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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