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全部收益减去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作为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基础,分别按5%(纳税人在县、镇的)、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结余为土地增值额,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所得减去法定扣减之数,按累进税率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包括国营、集体、私人、股份制、外资、外资、外国企业、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被称为个人的人,包括个体经营户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数额”可有三种形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款;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按照规定补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二)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也可以作为税金扣除。
地税采用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标准如下:系列土地增值税率(%)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50%的增值额,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200%的50倍。即便是在自身利益维护出现问题时,对土地权益维护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对相关当事人而言,必须主动了解相关规定,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