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文书或公文,对强制外国人出境实施和监视的工作:
(一)对于判处驱逐出境刑罚的独立适用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向其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监禁的外国人,其主刑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满1个月之前,对犯罪人的原判决,执行通知书的副本或复印件,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三)被公安部处以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的外国人,凭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处罚则裁定,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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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