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