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转让人提出土地转让申请,由受转让人提出用地说明。
(二)由转让人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宗地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主管局批复(如兼并应提交兼并合同)。
5、职代会决议。
6、双方营业执照。
7、双方公证书。
(三)经实地勘测后,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及绘制转让红线图。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