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常有这样的情形,当夫妻一方离婚时,对方还没有觉察到。这种情形,使一方有条件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肆转移共有财产,或者恶意拖欠夫妻共同债务。如尚未起诉或已离婚,发现对方已有财产转移行为,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隐瞒、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对方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对方发现有以上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隐匿、转移、毁损的财产作为转移、隐藏、毁损、变卖的一方占有的财产份额。欠另一方的份额,按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