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前或结婚后没有就财产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形,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们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当夫妻财产制未达成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在法律的财产制上,可以分为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和单独的财产制,剩余的共同财产制,等等。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应归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范围,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薪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项政策性福利收入,津贴;
(2)生产经营所得,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虽然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8)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以及一次一次的费用,例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应是夫妻一方应享有的财产范围
(1)夫妻一方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夫或配偶一方的财产;
(4)仅供当事人使用;
(5)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如果在分割过程中出现隐匿、隐匿、转移等情况,受损害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少分割或者不分割。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自己的婚姻财产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