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和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人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如某军人是18岁参军,28岁退伍,25岁结婚,复员时分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共12万,婚姻存续时间为3年,则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为:120000/(70—18)×3=6923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