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已就财产归属达成书面协议,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按有关约定处理,但要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取得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拥有,但有差距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声称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举证责任,无法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平均分配,但是由于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可以不平等地分配。
(5)配偶之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应在离婚后正式生效,并且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无法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错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请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明的财产问题,对于一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而不会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在事实婚姻关系下,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处理;
不合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分房时,婚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一方在分割中存在隐藏、转移、隐藏的情况下,我国法律也会对此类人员的财产分配时少或不分处理。保障婚姻当事人在我国的合法权益,分割婚姻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