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时,现行的分割方法有两种,
一类是采用折价补偿,即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同时要求另一位继承人根据其继承份额获得相应的补偿。
还有一种是由继承人共同拥有的房屋,在此期间各继承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拥有房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应当符合生产、生活需要,不损害其效用。
不能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处理。
《民法通则》指出,房屋遗产分割应把握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即不能将不可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割、割断,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第二,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是用于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会因继承分割而改变其使用属性,丧失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房产分割与财产分割不同,房屋是一种不动产,不能任意移动,也不能根据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同时考虑各继承人的利益,
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分割房屋遗产:
一是采用折价补偿法;归居者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份额折价赔偿。其估价标准,可由其继承人协商确定,也可依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评估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是采用共有的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与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即继承人平等地享有房屋遗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享有相应的份额。对房产进行遗产分割时,尽量采取先折后补的办法,这样做,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继承纠纷。如果采取第二种办法,就应被看作是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例如,折价一方由于经济能力支付不起折价,而必须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时,使用共同方法,也可以减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