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财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未转让的赠与属于没有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娶你。不能转让,想要什么时候再回来就可以回去。所以,有人要赠与财产的,先过户。
2.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的,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时,即使房屋是婚后由父母购买,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3.一项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父母出资购买,是父母对孩子的赠与,另一方无权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处理。如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对当事人共同偿还的债务和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向对方赔偿。在这个时候,对于买房子的夫妻一方,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都归买了一方,另一方只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