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的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平等分割。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在具体处理上也可以有区别。私人拥有的,属于个人的,通常是私人拥有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拥有;差别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经登记结婚并未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或者因婚前给付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4)一方与他人合伙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被侵吞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被侵吞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赔偿。

(5)离异时,对夫妻共同经营的那一年没有收入的养殖、种植业等,应当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而属于另一方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

(7)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不宜分开使用,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以及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被分割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赔偿。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应当对女方进行照顾。

(8)如果离婚时一方的知识产权还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视具体情况给予对方适当的照顾。

(9)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损毁、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离婚房分割要根据自己已经建立的基础,但在处理实际问题时更需要自己学会有效地分析,这样就保证了自己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但在具体环节的处理上需要自己做好充分的准备,毕竟牵涉到自己的核心利益,必须要好好想一想。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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