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如果与另一人合伙经营夫妻共有财产,则所得利润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双方离婚时,除分得利润外,原归合伙组织的财产也应当分割。被侵权者的财产可以分给一方,被侵权者的财产被分给另一方,获得与入伙财产相等的一般价值补偿。夫妇双方在合伙企业中以一方出资,另一方则非合伙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将合伙企业出资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因为企业的性质,转让不仅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则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同一合伙人退伙或将部分财产返还给他人时,可以返还给他人。
(四)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让与或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不同意退伙或返还一部分财产,则被认为是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该配偶获得合法身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