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下列财产不得分割:
1.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婚前私人拥有的财产,结婚前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如:房屋.大型机器或大机器或其它有价值的生产资料要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都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但新的法律实施后,除了特别的规定之外,权利就不再随时间而改变,离婚时也是个人的,不能把它平分!
2.赔款或赔偿这一点实际上是有区别的,如果对共同生产生活作出赔偿或赔偿属于共同财产。但法律上的私人赔偿,如军人的退伍费.员工重大事故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个人保险等等,都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平分。
3.个人生活用品,如男方的剃须刀,女方的化妆品,以及双方各自的衣服等,属个人财产,不应平分。这方面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问题,尽管知识产权可能属于个人,但是婚姻期间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也就算是夫妻共有的财产,要被平分。
4.如果父母一方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所得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不予以平分。
5.赠与所得和其他合法情况下赠与的物品均属受赠方私人拥有,例如,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住房,即使子女已结婚,该房屋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不会平分。
此外,其他法定情形,如在子女名下的财产,夫妻离婚时无权分配,或由法院判决无权分割的财产。如果有一方在婚前无故不工作(即不照顾老人孩子,又无事在家).吸毒、赌博、家庭暴力、财产转移等不良行为的,在分配财产时会被少得或不得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