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这是一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拥有:

(1)薪金,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项政策性福利收入,津贴;

(2)生产经营所得,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因继承而取得的财产。关于遗产继承的收益,涉及到财产权的取得,而非实际占有。虽然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并没有实际占有,但是,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财产也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用。

(8)复员费发放到军人名下,以及一次一次的费用,例如自主择业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到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情况下,拆迁后的房屋属于私人住房,但私房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也可以由一方拥有。因此,在对此类私人住宅进行拆迁时,所获得的拆迁补偿要看房屋本身的性质,从而取得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的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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