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因此,如登记结婚前所做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庭对女方的个人婚前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则应予以陪嫁,如果女方家庭没有明确表示是给予一方个人赠与,则应承认这是一种对夫妻的共同赠与,这一嫁妆应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配偶和子女对这一彩礼有特殊约定,则应根据约定确定其权利归属。当前,尽管法律对离婚时如何处理嫁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法院都会将登记结婚前的嫁妆作为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可以带走嫁妆;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带回的嫁妆,也有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实际上,嫁妆与彩礼在离婚时纠缠不清,所以离婚时嫁妆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