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的价值和归属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给予许可;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价对房屋进行估价,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对方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法律惯例一般是:能够实际分割使用共有房屋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可以以另一方为代价获得赔偿。决定分房给哪一方时,要考虑双方的住房状况.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当双方条件相等时,应当照顾女方。结婚后一方为婚前一方所有房屋修缮。装修:原拆原址,离婚时未变更产权,房屋归产权人所有,在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享有的份额,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赔偿另一方;已进行扩展的,加长房屋应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离异时,如果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如离婚后无住所,另一方应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总之,夫妻双方离婚,必须处理好财产分割,不给自己带来消极影响,该过户的时候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当离婚手续办完之后,还没有过户财产,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没有过户就没有产权,无法对财产进行使用和支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