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拆迁决定或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
3.如果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妥当,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2月4日)法发(2008)11号)关于物权纠纷部分案件并未就征收补偿类争端作出单独规定,而在债权部分案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的第74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项为第四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