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应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区别优先级,结合需求和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把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企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集中的棚户区改造,重点改造项目连片面积较大.居住条件艰苦.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需棚户区。未批准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各地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前瞻。科学。

2.优化规划布局。

(一)完善安置房选择布局。棚改安置房采取原址建设与异地建设相结合,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上学.出行等需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配置方便.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城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工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城市中心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进居住、商业、办公、生态空间,将空间融为一体,综合开发利用交通枢纽,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益。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完善配套设施规划布局。规划要与棚户区改造和安置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要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时对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进行规划.给水、电、气、热、通、水、电、热、通、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点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要与居民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及标准,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加速项目前期工作。

(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改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置补偿的具体办法,依法进行征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棚户区改造,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可探索采用共有产权制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众居住问题。

(二)设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城市.县.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等部门联合设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方法,项目批准期限届满.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建设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监督。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中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参建单位诸如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我们将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住宅产业化。充分实施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施工单位应科学掌握施工进度,保证合理的工期及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对已入住的房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住房质量和安全情况的检查,重点是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进行整改,以消除隐患。这些拆迁补偿政策由国家制定,只起到指导作用,但每个城市可能存在一定数量的棚户区,各地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工作由本区政府各部门确定,一些棚户区还正好处在中心地段,拆迁补偿标准并不一定低于商品房。

相关法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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