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情况。调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单据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扣留决定书进行现场勘查或者搜查,需要扣押财物、单据的,由现场指挥决定;但扣押财物,单证金额较大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通知书。
对于没收、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邮、电报,如发现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在三天内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未领取的,在原业主通知或公告后六个月内未领取的,按照无主财产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以内,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