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应当属于赠与行为。因此,如登记结婚前所做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庭对女方的个人婚前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则应予以陪嫁,如果女方家庭没有明确表示是给予一方个人赠与,则应承认这是一种对夫妻的共同赠与,这一嫁妆应被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配偶和子女对这一彩礼有特殊约定,则应根据约定确定其权利归属。当前,尽管法律对离婚时如何处理嫁妆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一般法院都会将登记结婚前的嫁妆作为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可以带走嫁妆;如果是结婚登记后带回的嫁妆,也有可能属于共同财产。实际上,嫁妆与彩礼在离婚时纠缠不清,所以离婚时嫁妆具体如何处理,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